2023年3月,黄某环接受雇主雇请,从一码头随船至某海域帮助接驳及搬运一批重量约5吨的无合法手续冻品,非法获利500元。
黄某迎负责驾驶船舶至雇主指定海域,并召集其亲戚帮助搬运。当日22时许,黄某环、k8凯发黄某迎与“母船”成功对接后,“母船”利用拉网机吊取白色编织袋装的冻品至该船舶上,黄某环与杨某负责将冻品推到船舱内。
经鉴定,查获的冻品(冻牛筋、冻牛肚、冻牛蜂窝肚、冻牛百叶、冻牛心管)净重共计5.34155吨,均属于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/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》中的产品。经评估,上述冻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67408.46元。
被告人黄某环、黄某迎帮助他人在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,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黄某环有犯罪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黄某环、黄某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从轻处罚;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属坦白k8凯发,可从轻处罚;退缴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;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并情愿接受处罚,可从宽处理,遂分别依法判处: